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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27 10:28:35 作者:党总支 浏览量:7929次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坛教人字〔201621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2016年826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826日印发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办法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常教委〔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全区中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如下暂行办法:

一、职位和职数设置

1.设置原则:

依据学校规模和办学特色,按需设岗,岗事适宜,精干高效。

2.机构和职数: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

学校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置5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12名中层干部;

学校规模中等的,可以设置4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8名中层干部;

学校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置3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5名中层干部;

学校规模特大的,由学校申请并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中层职数。

学校党群团组织,可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为确保中层干部精干、高效,学校应尽量实行兼职制度。

二、选拔任用办法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推动学校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中层集体的要求。

3.要注重从教学一线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4.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动议 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竞聘方案内容包括:任职岗位、任职条件、选拔程序、监督措施。

2)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由学校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②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③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中层干部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②学校工会主席;

③学校行风纪检监察员;

④学校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中层干部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队伍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成员;

②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③学校行风纪检监察员;

④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上述条例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学校党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学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竞争程序:

①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

③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④民主测评,确定考察人选。

3)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①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③有拉票行为的;

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⑤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学校党组织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干部队伍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①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③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④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⑤根据考察结果,学校党组织确定选拔任用人选。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①考察对象所教班级学生(三年级及以下学生除外);

②考察对象所教班级搭班教师;

③考察对象所在年级组人员;

④考察对象所在教研组人员;

⑤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分管领导;

⑥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②主要缺点和不足;

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4)讨论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中层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委员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逐个介绍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③进行表决,以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职 中层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中层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职位管理

1.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三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

2.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①男性满55周岁的,女性满52周岁的;

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④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工作特殊需要的,或特别优秀的学校中层干部,报教育局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届。

3.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回避制度:

①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有相互隶属关系的中层职务,也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分管校级领导人的职务;

②其中有一方担任学校正职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或从事纪检监督、财务工作。

4.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中层干部,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予以奖励。对免去中层干部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发放至免职当月。免职后的中层干部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其工作量不应低于教师平均工作量。

5.学校要定期选派学校中层干部参加各类培训。

四、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其他各类学校参照执行。

2.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坛教人字〔201018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2016年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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