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3/17 9:58:37 作者:教科室 浏览量:5552次
金坛市教育局文件
坛教人字〔2011〕7号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2.从2011年起,申报初定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3.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
4.如何参加培训,需注意哪些问题,请登录“金坛人事人才”网,点击“专技职称”栏,查阅相关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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