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26 10:17:33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4762次
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浓厚氛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苏教人函〔2016〕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乡村教师登记和证书颁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颁发对象
颁发对象为曾经或现仍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乡村学校)任教年满30年的正式在编教师。在岗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前为正式在编教师)均纳入颁发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
1.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满3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符合条件的纳入颁发范围。
2.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搬迁的,自搬迁后下月起,迁入地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不再纳入乡村教师范围。
3.划入城区且不再涉农的原乡(镇),自划入后下月起,原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不再纳入乡村教师范围。
4.各级农场、渔场或盐场所在地学校,按教育统计口径确定其是否为乡村学校。
5.不唯编制所在学校确定乡村教师身份和任教时间,各级学校中的在编教师,以实际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承担一门及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年限计算乡村任教年限(如当时编制未在乡村学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编制在乡村学校的教师或管理(含教辅等)人员,但实际未从事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的(如病事假、外借等一年及以上),不得计算入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离退休人员已计入教龄的除外)。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
6.任教年限指在乡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周年数,起算年限为正式计算教龄的年月。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教学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退休教师任教年限计算截止至离退休年月。
颁发对象应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颁发程序
1.填报。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含本校和合并过来学校的离退休教师)申报,离退休教师原学校撤销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组织申报。教师所在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教师填写《乡村学校从教30 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附件1),报送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金坛教育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常州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乡村从教30年教师名单。
3.颁发。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任教年限满30年的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首次登记颁发范围。荣誉证书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以两部名义联合颁发。获得荣誉证书的教师,其《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纳入首次登记颁发范围的乡村教师荣誉证书分批次颁发,颁发顺序根据乡村教师任教年限的长短确定,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各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对报送材枓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严肃工作纪律。教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收回其荣誉证书,从个人档案中撤出《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并追究相应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借机牟利等违规问题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四、材料报送
请各校各单位于2016年6月2日前,将《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附件2)(一式1份)报送金坛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同时将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rsk009@163.com。 联系人:王新梅;联系电话:0519-82801867。
附件:1.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
息汇总表
2.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表
3.省教育厅对相关问题的答复
附件2
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
登 记 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校行政区划 工作单位 姓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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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制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采用A4纸规格,正反打印或用碳素墨水填写。
二、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中间用“.”隔开,如1977.09。“照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三、 学校行政区划填写*市*县(区)*乡(镇);籍贯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
四、任教年限指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工作的累计周年数,起算年限为正式计算教龄的年月,在职人员截止为2015年12月31日。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教学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离退休教师任教年限计算截至离退休年月。
五、以实际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承担一门及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年限计算乡村任教年限(如当时编制未在乡村学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编制在乡村学校的教师或管理(含教辅等)人员,但实际未从事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的(如病事假、外借等一年及以上),不得计算入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离退休人员中已计入教龄的除外)。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
六、工作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离退休人员写离退休前所在学校,原所在学校现已更名或合并的写现学校;原学校撤销的写现上报学校)。
七、从业状态填写“在职”或“退休”、“离休”。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填写。
八、学习简历从初中阶段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填起,不得断档。
九、奖励填写样式:*优秀教师(*县教育局,1997)。
十、没有的情况填“无”,不能留空白。
十一、本表不得自行调整,普通A4纸正反共6页,如填写不下请缩小字体或行间距。
十二、此表一式1份,符合乡村学校从教30年发证条件的,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曾用名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号码 | 学 历 | ||||||||
学 位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任教年限 | ||||||||
从业状态 | 专业技术职务 | ||||||||
工作单位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
学习简历 | 起止年月 | 院校及系专业 | 证明人 | ||||||
工
作
经
历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证明人 |
曾获县级以上主要荣誉和奖励 | |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 |
所在单位意见 |
该同志相关情况已在我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该同志相关情况已在我县(市、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 (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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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 (盖章 ) 年 月 日 |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此栏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文件为准,不再盖章。 |
注:如所在单位或县级公示有异议的,所在单位或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作出说明,并在调查核实后明确继续推荐或不推荐及理由。可另行附页。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