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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第四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1/12/20 14:36:43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7991次

金坛市第四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精神,确保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坛市第四中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位于金城镇西城路11号。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向,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特色等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特色立校,特色兴校为近期目标,以创建高水平、现代化、有特色的省级优质特色学校为远期目标。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一切为了教师的进步、一切为了学校的发展”; 学校办学思想为“让每一位学生都受到尊重,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发展”; 学校办学特色是“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发展特长”;校校风为“团结、进取、勤奋、求实”;教风为“严谨、扎实、创新、求精”;学风为“谦逊、刻苦、踏实、求活”。

第七条 学校由原城西初级中学发展成今天的金坛市第四中学,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8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金坛市教育局任命或在金坛市教育局领导下按照法定程序竞聘产生。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力:

(一)要团结全体教职员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面向全体学生,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对学校的工作,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负责制订与组织实施全校的工作计划,审批政教处、教务处、艺教处、教科室、总务处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及全体教职员工报告。

(三)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德育网络、德育功能,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教育育人、服务育人。

(四)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先导,认真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计划的全面贯彻和执行,经常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

(五)抓好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德育教育、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合理安排好教工的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批准教职工请假事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努力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督促有关部门管理好教工、学生的生活,注意保护师生健康。

(七)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督促有关部门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审查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监督学校经费和校舍的合理使用。

(八)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可行性,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行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抓好学校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教工大会或教代会共商办学大计。主持由中层干部参加的行政会议。

(九)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金坛市教育局聘任或竞聘产生,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艺教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的内部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艺教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艺术特色教育教学与发展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考察、群众推荐、竞聘上岗、校长聘任,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并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中学德育纲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积极参与和大力推进新课程改革。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正确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全面普及艺术教育,针对部分学生开展艺术专业培训,提升全体学生的艺术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十八条 教研组和年级组是两套并列的校内教师基本活动组织。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是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1名,下设备课组3名。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具体实施各年级的教学组织和研究工作。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是年级管理的组织,年级组应以年级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主要目标组织师生活动。年级组设组长1名。

第十九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即家长学校)。成员由不同层面的学生家长组成,其任务是:协助学校加强常规管理,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及时对广大教工在教育教学中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资格为:校级领导、常州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资深教师。其任务是: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并负责领导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级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发、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四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并请专家进行评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服务育人,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坚决制止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园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添置足够 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加强对他们的使用、维护、检查、维修和更新工作,彻底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把一切不安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师生营造一种安定、安全、安宁的学习、工作、活动、休息和生活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重视校园环境的净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加大校园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和管理力度,提高校园管理的能力、档次和品位,努力使校园环境既充满着浓郁的自然风韵,又洋溢着厚重的人文气息和科学氛围。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扬省卫生先进单位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和师生个人卫生工作,重点加大食堂卫生、宿舍卫生、小店卫生、厕所卫生的工作力度和管理力度,加大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办好管好医务室,做好预防传染病、多发病和近视眼工作,建好师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检。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做好每年对中层领导的述职评议和每个任期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收入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会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工作,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工人受聘后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有错误,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给予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处分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退休协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的努力方向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在某一方面进步特别显著或在德智体美劳某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以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有关教育部门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正。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金坛市第四中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1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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